被告胡某乙,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丙,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同胡某乙。
被告胡某丁,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戊,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