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勇。
被执行人徐洁。
被执行人潘良斌。
申请执行人钱文贤与被执行人潘勇、徐洁、潘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勇、徐洁、潘良斌偿还钱文贤借款本金1498767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6.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徐洁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潘勇、徐洁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潘良斌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两层房屋(产权证号:00067602,证载面积82.30平方米)、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潘村中心路11号两层房屋(产权证号:0013210,证载面积88.92平方米),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予以查封。
上述房产因系农村房屋,以及考虑到当前房地产市场情况,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另据了解,被执行人徐洁系瑞安市人民医院护士。
据被执行人徐洁反映,××在治疗中,并提供了病历、检验报告单、票据等证据材料。
经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徐洁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再申请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徐洁工资收入(按法律规定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
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