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何梦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1543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2-13公开日期:2017-09-19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何梦力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154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张伟航,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敬石,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国剑,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梦力,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被告何梦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诉称,被告何梦力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74482.41元(包括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74482.41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