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吉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丙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将孙丙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丙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丙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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