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丙义减刑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四刑执字第316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四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2-10公开日期:2015-12-31
当事人:孙丙义
案由:故意伤害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316号罪犯孙丙义,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抚松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吉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丙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将孙丙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丙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丙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