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金坑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玉宏,总经理。
被告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侧。
法定代表人:李泗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煤炭发运地广州市黄埔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博罗县石湾镇,被告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