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与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32号
所属地区:博罗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2-10公开日期:2016-11-16
当事人: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金坑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玉宏,总经理。

被告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侧。

法定代表人:李泗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煤炭发运地广州市黄埔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博罗县石湾镇,被告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