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深圳市玫瑰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14)115号仲裁裁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玫瑰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