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贤伦与刘锦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宜宾执字第207号
所属地区:宜宾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2-25公开日期:2015-05-14
当事人:王贤伦,刘锦祥
案由:nan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王贤伦。

被执行人刘锦祥。

申请执行人王贤伦与被执行人刘锦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王贤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46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