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锦祥。
申请执行人王贤伦与被执行人刘锦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王贤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46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