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位春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14日以(2008)浙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1年1月20日、2012年12月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位春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位春荣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5000元;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2012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各科考试成绩单及罪犯本人年终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