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炳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诸民初字第1268-2号
所属地区:诸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2-04公开日期:2015-06-15
当事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李炳军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1268-2号原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增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梦。

委托代理人郭太平。

被告李炳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炳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