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增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梦。
委托代理人郭太平。
被告李炳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炳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