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博。
职务:该社职工。
被申请执行人:韩保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保华等11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1)聊东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