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兴吾与武守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天执字第239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2-06公开日期:2015-12-1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吾与被执行人武守国、刘沂生、马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天民园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权利人张兴吾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经审��,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园初字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