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权利人张兴吾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经审��,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园初字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