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丰民初字第595号
所属地区: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2-05公开日期:2016-03-05
当事人:李某某,左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贾广敏,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因被告回答问题语无伦次而休庭。

于2014年12月30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解除被告委托。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生活不管不问,不履行家庭义务。

2013年农历5月,被告将原告撵出家门,后因被告将腿摔断,被告之子将原告接回照顾被告,两个月后,被告又将原告撵出家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感情不错,自2011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在我住院昏迷不醒期间,原告擅自处理家庭财产,我们才产生矛盾,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未生育子女。

2011年10月,被告左某某与她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昏迷行开颅术,在被告昏迷不醒期间,原告将共同经营饲养的羊只部分出卖,被告左某某清醒后为此与原告李某某产生矛盾,原告李某某离家出走,后因被左某某将腿摔断,被告之子将原告接回,两个月后原告又离家出走至今。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现有财产有,京北新城14号楼三单元402室一套,铡草机一台,粉碎机一台,拖拉机一台,播种机及犁杖各一台,铁棍车2辆。

原告诉称的外债101850.00元,被告对原告所述外债,除认可欠王金龙2800.00元外,其余外债不认可,被告辩称共欠外债1191640.00元,原告对被告所述部分债务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经人介绍双方再婚,婚后共同生活14年,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并且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