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星弟。
申请执行人刘成强与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2015)宣劳人仲裁字01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成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人民币16560.8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140.2元,补交养老保险费人民币6662.23元,执行费711元,合计人民币28074.23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收入,本院可以依法提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