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成强与安徽星亚车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宣执申字第00021-1号
所属地区:宣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2-03公开日期:2015-03-09
当事人:刘成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申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星弟。

申请执行人刘成强与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2015)宣劳人仲裁字01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成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人民币16560.8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140.2元,补交养老保险费人民币6662.23元,执行费711元,合计人民币28074.23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收入,本院可以依法提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