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杜民一初字第01131号
所属地区:淮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2-25公开日期:2015-03-03
当事人:黄某,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1131号原告:黄某,女,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现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陆万成,淮北市相山区任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永康,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