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陆万成,淮北市相山区任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永康,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