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康德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卢柏茂,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柏志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康德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柏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