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云萍,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幢204单元1楼9号。
法定代表人李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启康,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吕帖,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内江腾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内江腾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内江腾源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