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新北区龙虎塘鼎欣电动车配件商行、毛志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台温催字第126号
所属地区:温岭市案件类型:nan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2-04公开日期:2015-12-02
当事人:新北区龙虎塘鼎欣电动车配件商行
案由:nan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催字第126号申请人:新北区龙虎塘鼎欣电动车配件商行。

代表人:毛志华。

申请人新北区龙虎塘鼎欣电动车配件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29237128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30000元,收款人为临海市视悦贸易有限公司,帐号为58×××15)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北区龙虎塘鼎欣电动车配件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新北区龙虎塘鼎欣电动车配件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宋庆平审判员  叶长杉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燕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新北区龙虎塘鼎欣电动车配件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29237128,金额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