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毛志华。
申请人新北区龙虎塘鼎欣电动车配件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29237128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30000元,收款人为临海市视悦贸易有限公司,帐号为58×××15)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北区龙虎塘鼎欣电动车配件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新北区龙虎塘鼎欣电动车配件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宋庆平审判员 叶长杉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燕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新北区龙虎塘鼎欣电动车配件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29237128,金额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