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渭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渭会民初字第0062号
所属地区:渭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2-28公开日期:2015-04-02
当事人:周某某,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74年6月4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XX乡XX村XX社。

被告陈某,男,生于1974年2月19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陆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们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因家庭生活琐事矛盾不断,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将我致伤。

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夫妻关系现已恶化,坚决要求离婚,抚养女孩陈某X,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属实,但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

于1996年1月2日生男孩陈某X,1997年3月21日生女孩陈福花。

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打了原告,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未和好。

原告又于2015年1月30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未达成协议。

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个人财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渭源县人民法院(2014)渭会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但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发生不良变化。

原告曾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审理中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夫妻和好无望。

双方所生女孩陈福花尚未成年,原告出走后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被告抚养孩子有利孩子成长,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当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X由被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