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么某,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