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与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丰民初字第2989号
所属地区:唐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2-02公开日期:2016-01-05
当事人:王某,么某
案由:离婚纠纷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么某,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