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亚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华,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刘俊林、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俊林、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经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俊林劳务费12960元。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俊林、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