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刘俊林与申请人定西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37号
所属地区:定西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2-13公开日期:2015-04-09
当事人:刘俊林,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37号申请人刘俊林,男,汉族。

申请人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亚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华,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刘俊林、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俊林、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经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俊林劳务费12960元。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俊林、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