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梁雄星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32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肇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2-04公开日期:2015-11-24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32号罪犯梁雄星,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雄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梁雄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雄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雄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