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雄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梁雄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雄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雄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