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6)
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蒙执字第229号
所属地区:蒙阴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2-12公开日期:2015-03-26
当事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孟凡柱,龚秀花,苏西举,龚安良,龚佃刚,李克斌,赵一民
案由:nan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

负责人郭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孟凡柱,农民。

被执行人龚秀花,农民。

被执行人苏西举,农民。

被执行人龚安良,农民。

被执行人龚佃刚,农民。

被执行人李克斌,农民。

被执行人赵一民,农民。

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凡柱、龚秀花、苏西举、龚安良、龚佃刚、李克斌、赵一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58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058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