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秦刑初字第00013号
所属地区:咸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2-02公开日期:2015-12-0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因本案于2014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联望,系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2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闫联旺、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孟某某及梁某某的代理人张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2日至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自己给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咸阳市人社局”)领导开车的身份,取得朋友、邻居等多人信任后,谎称能从领导手中要到安排工作指标、调动工作等事由,多次骗取多人财物,用于归还欠款、吃喝等挥霍。

分别为:1、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李某甲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工作,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在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阳光小区会所一层李某甲经营的干洗店内,骗走李某甲现金70000元。

2、2012年7月8日、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孙某某的女儿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工作,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先后以银行转账及在秦都区咸阳市政府门口收取现金的方式,骗走孙某某130000元。

3、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梁某某朋友许某某的女儿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工作,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在咸阳市秦都区时代王朝酒店10楼茶秀内,骗走梁某某现金200000元。

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帮梁某某的女儿调动工作,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在秦都区咸阳市市委门口,骗走梁某某现金130000元。

4、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孟某某的儿子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在秦都区咸阳市政府门口,骗走孟某某现金130000元。

5、2013年7月15日至同年10月29日间,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李某乙的女儿、李某乙同事于松的女儿、李某乙亲戚韩某某的儿子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需要办理经费为由,以通过银行转账和在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3号内5号楼11层2号李某乙家中收取现金的方式,骗走李某乙300000元。

6、2013年8月31日、同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郭某某朋友秦某某的外甥女、郭某某朋友武某某的朋友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在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北路祥和新村2区1号楼4号郭某某家中,骗走郭某某现金20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闫联望辩称,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李某甲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工作,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在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阳光小区会所一层李某甲经营的干洗店内,骗走李某甲现金70000元。

2、2012年7月8日、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孙某某的女儿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工作,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先后以银行转账及在秦都区咸阳市政府门口收取现金的方式,骗走孙某某130000元。

3、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梁某某朋友许某某的女儿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工作,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在咸阳市秦都区时代王朝酒店10楼茶秀内,骗走梁某某现金200000元。

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帮梁某某的女儿调动工作,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在秦都区咸阳市市委门口,骗走梁某某现金130000元。

4、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孟某某的儿子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在秦都区咸阳市政府门口,骗走孟某某现金130000元。

5、2013年7月15日至同年10月29日间,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李某乙的女儿、李某乙同事于松的女儿、李某乙亲戚韩某某的儿子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需要办理经费为由,以通过银行转账和在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3号内5号楼11层2号李某乙家中收取现金的方式,骗走李某乙300000元。

6、2013年8月31日、同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郭某某朋友秦某某的外甥女、郭某某朋友武某某的朋友安排到咸阳市人社局下属单位,需要办事经费为由,在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北路祥和新村2区1号楼4号郭某某家中,骗走郭某某现金200000元。

案发后,已追退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陈述、证人许某某、范某某等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账户明细》、《收条》、《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