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9-5-王世东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抚中审执字第00185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2-10公开日期:2015-02-15
当事人:nan
案由:nan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审执字第00185号罪犯王世东,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辽宁省抚顺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03年7月28日作出(2003)抚县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世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辽宁省新抚区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新抚刑初字第002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世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2006年12月26日、2012年4月18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3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2年4月18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四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记功五次,考核积分478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及缴款收据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