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03年7月28日作出(2003)抚县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世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辽宁省新抚区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新抚刑初字第002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世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2006年12月26日、2012年4月18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3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2年4月18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四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记功五次,考核积分478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及缴款收据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