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亦武,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申请执行人黄家兴与被执行人黄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管、国土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