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湖长泗民初字第385号
所属地区:长兴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8-18公开日期:2015-12-10
当事人:刘某,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