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