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孟祥彬,滨州滨城翔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6691798-7.负责人李凤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如雪,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宁委托代理人刘建雷、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如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宁诉称,2015年3月4日19时30分许,在南外环渤海十八路以西五百米处,崔树勇驾驶原告王宁所有的鲁N×××××号轿车与许汉修驾驶的鲁M×××××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
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汉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树勇无责任。
另查,许汉修驾驶的鲁M×××××号轿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109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19时30分许,在南外环渤海十八路以西五百米处,崔树勇驾驶原告王宁所有的鲁N×××××号轿车与许汉修驾驶的鲁M×××××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
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汉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树勇无责任。
鲁M×××××号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王宁为鲁N×××××号车辆的车主。
原告王宁主张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共计109842元,该损失由山东中恒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予以认定。
审理过程中,人民保险公司以原告系单方委托且车损数额过高为由,经本院委托滨州市力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认定该车辆损失为8906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价格评估报告书、原告身份证、机动车买卖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公正地反映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结果,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应认定为89060元。
原告上述合理损失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鲁M×××××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