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某犯盗窃罪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句刑初字第182号
所属地区:句容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8-13公开日期:0001-01-0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无业。

2008年10月13日因盗窃,被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经营废品收购站。

2014年7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邸宪刚出庭��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姚猛(均已判决)等人,时分时合,在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镇江市丹徒区友谊路、句容市华阳镇高骊山路等地,采取用老虎钳剪路灯电缆线的方式,盗窃作案11起(其中1起未遂),窃得路灯电缆线526米,合计价值人民币11769.3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6月1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姚猛等人在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南侧编号为101号电杆旁,窃得型号为VV5*10的电缆线1根,长40.6米,价值人民币609元。

2、2014年6月2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姚猛等人在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南侧编号为101号电杆至121号电杆之间,窃得型号为VV5*10的电缆线1根,长40.5米;VV5*6的电缆线1根,长39.8���。

合计价值人民币965.7元。

3、2014年6月3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姚猛等人在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南侧编号为101号电杆至121号电杆之间,窃得型号为VV5*10的电缆线1根,长39.9米,价值人民币598.5元。

4、2014年6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姚猛等人在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南侧编号为101号电杆至121号电杆之间,窃得型号为VV5*10的电缆线1根,长39.9米;VV5*6的电缆线1根,长39.9米。

合计价值人民币957.6元。

5、2014年6月7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姚猛等人在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南侧编号为101号电杆至121号电杆之间,窃得型号为VV5*10的电缆线1根,长40.9米,价值人民币613.5元。

6、2014年6月8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姚猛等人在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南侧编号为101号电杆至121号电杆之间,窃得型号为VV5*10的电缆线1根,长41.5米;VV5*6的电缆线1根,长36.4米。

合计价值人民币950.1元。

7、2014年6月10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姚猛等人在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南侧编号为101号电杆至121号电杆之间,窃得型号为VV5*10的电缆线1根,长40.8米,价值人民币612元。

8、2014年6月20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姚猛等人在镇江市丹徒区友谊路东侧,窃得型号为YJV5*25的电缆线1根,长32.9米,价值人民币1645元。

9、2014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姚猛等人在镇江市丹徒区友谊路东侧,窃得型号为YJV5*25的电缆线1根,长34.2米,价值人民币1710元。

10、2014年6月22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姚猛等人在镇江市丹徒区友谊路东侧,窃得型号为YJV5*25的电缆线1根,长34米,价值人民币1700元。

11、2014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姚猛在句容市华���镇高骊山路西侧,将1根路灯电缆线剪断后,因避雨未及时将电缆线抽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剪断的电缆线型号为VV5*25,长24.7米,价值人民币1407.9元。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铜丝、电缆线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共计收购铜丝及电缆线合计383.5米,价值人民币8812.8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收购赵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铜丝40.6米,价值人民币609元。

2、2014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收购赵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铜丝80.3米,价值人民币965.7元。

3、2014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收购赵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及铜丝合计79.8米,价值人民币957.6元。

4、2014年6月7日晚,被告人沈某收购赵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铜丝40.9米,价值人民币613.5元。

5、2014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收购赵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铜丝40.8米,价值人民币612元。

6、2014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收购赵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铜丝32.9米,价值人民币1645元。

7、2014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收购赵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铜丝34.2米,价值人民币1710元。

8、2014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收购赵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铜丝34米,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某退出赃款人民币812.8元。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郭某、宋某、张某、陈某、朱某、姚猛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刑事判决书、主要材料及工程量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