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阳春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欧元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阳中法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欧元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元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欧元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