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甘肃骊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勇,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福平与被告余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福平于2015年8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福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