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沈福平与被告余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永民二初字第259号
所属地区:永昌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8-28公开日期:2015-11-09
当事人:沈福平,余勇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沈福平,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甘肃骊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勇,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福平与被告余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福平于2015年8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福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