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女,生于1986年1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
原告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10月1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仪式结婚,后依法补办了结婚证。
婚初双方关系尚好。
2009年3月25日双方生育一对双胞胎。
自孩子出生后,因家务琐事,双方矛盾不断。
原告动辄就久居娘家,屡叫不归,且被告难以与原告母亲相处。
2012年5月被告带儿子全佳琪又回居娘家不归。
去年原告做手术时,叫被告回来,被告仍未回来。
现分居已达三年。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现特状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全佳乐判由原告抚养,次子全佳琪判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10月1日按民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后于同年11月26日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
于2009年3月25日双方生育双胞胎一对,长子取名全佳乐,次子取名全佳琪。
婚后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现被告携次子全家琪居住于娘家。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多年,已生有孩子。
双方理应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正确解决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
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不能正确处理彼此及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