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张民一初字第84号
所属地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8-03公开日期:2015-11-09
当事人:全某,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全某,男,生于1980年9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居民。

被告王某,女,生于1986年1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

原告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10月1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仪式结婚,后依法补办了结婚证。

婚初双方关系尚好。

2009年3月25日双方生育一对双胞胎。

自孩子出生后,因家务琐事,双方矛盾不断。

原告动辄就久居娘家,屡叫不归,且被告难以与原告母亲相处。

2012年5月被告带儿子全佳琪又回居娘家不归。

去年原告做手术时,叫被告回来,被告仍未回来。

现分居已达三年。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现特状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全佳乐判由原告抚养,次子全佳琪判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10月1日按民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后于同年11月26日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

于2009年3月25日双方生育双胞胎一对,长子取名全佳乐,次子取名全佳琪。

婚后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现被告携次子全家琪居住于娘家。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多年,已生有孩子。

双方理应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正确解决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

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不能正确处理彼此及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