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立立达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2500元(已交纳)。
2013年4月10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立立达果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立立达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获得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立立达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立立达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立立达果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