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昱(曾用名景凤久),住吉林市。
两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文,个体户。
原审第三人:刘志民,住吉林市。
上诉人景慎东、景昱因与被上诉人李树文、原审第三人刘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景慎东、景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华,被上诉人李树文,原审第三人刘志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