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景慎东、景昱因与被上诉人李树文、原审第三人刘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40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5-08-24公开日期:2016-06-30
当事人:景慎东,景昱,李树文,刘志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慎东,住吉林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昱(曾用名景凤久),住吉林市。

两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文,个体户。

原审第三人:刘志民,住吉林市。

上诉人景慎东、景昱因与被上诉人李树文、原审第三人刘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景慎东、景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华,被上诉人李树文,原审第三人刘志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