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秀岳与何伟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金武执民字第316号
所属地区:武义县案件类型:nan
审理程序:执行
裁判日期:2015-08-14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16号原告张秀岳与被告何伟东追偿权纠纷一案,(2013)金武民初字第0087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张秀岳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伟东支付执行款374647.35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1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张秀岳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