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秀岳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伟东支付执行款374647.35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1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张秀岳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