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薛世运,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韩某某,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同上。
申请人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韩某某、王某某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民人口征字(2015)789号行政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法正确,处理适当。
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