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龚益荣。
原告陈培金为与被告龚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
在诉讼中,原告陈培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培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