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培金与龚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金婺商初字第1666号
所属地区:金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8-14公开日期:2015-09-12
当事人:陈培金,龚益荣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666号原告:陈培金。

被告:龚益荣。

原告陈培金为与被告龚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

在诉讼中,原告陈培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培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