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俊文,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李某甲,住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钟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柏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文、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初相识,在未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
因婚前缺乏对被告全面了解,婚后原告逐渐发现被告有经常打麻将、买六合彩等赌博行为,近两三年被告脾气越显粗暴,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夫妻感情越来越淡,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近三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提出诉讼要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书杂费等各承担一半,直至年满18周岁;3、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共同债权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用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身份证,用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3、出生医学证明,用于证明婚生小孩情况。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因在前原告都没有支付过小孩的抚养费,原告没有理由再要求我支付抚养费,诉讼费不应由我承担。
原告有一套房并且我有债务。
原告没有尽到母亲及妻子的责任,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也没有骂过原告母亲。
庭审中上述证据经当庭辩证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2002年期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
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且原、被告均有参与打麻将等赌博行为,双方为此常为家庭经济及琐事吵闹,同时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而吵闹,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第三者。
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后原告撤回起诉,但原告撤诉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小孩抚养仍各持己见。
因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李某乙已年满11周岁,经征询其本人意愿,其表示若父母离婚则随父生活。
同时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承担抚养义务条件均等,抚养费每月按500元计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后双方自愿结婚的,并已生育小孩,双方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
但因双方婚后不注意加强沟通,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吵闹;同时原、被告在婚后因工作长期两地分居,且被告无故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原、被告的上述行为均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的影响。
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撤诉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诉讼要求离婚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已年满11周岁,经征询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