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柘城县农村信用联社与林子朝、杨秀芝、周磊、李新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柘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柘执字第383号
所属地区:柘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8-25公开日期:2015-11-2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柘执字第383号林子朝、杨秀芝、周磊、李新军:本院已立案执行柘城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限你们于2015年8月28日前,按照(2015)柘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