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上海开禹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嘉执字第3619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8-31公开日期:2016-10-31
当事人: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开禹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36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方云芬,副主任(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蒋世新。

被执行人上海开禹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野会。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其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开禹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嘉非执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其送达了该行政裁定书,并于2015年7月22日向其送达了执行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开禹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目前下落不明。

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执行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执行笔录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原经营地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其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