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堂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十五万余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0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堂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段敬杨,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周界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文堂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五次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文堂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文堂红在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