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军与刘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五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五执补字第00105号
所属地区:五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8-11公开日期:2015-08-28
当事人:孙军,刘珍
案由:nan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孙军,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刘珍,女,1957年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本院在执行孙军申请执行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五民一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