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珍,女,1957年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本院在执行孙军申请执行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五民一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