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伊犁新天煤化工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赵德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