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杨海霞,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610。
法定代表人张金铭,站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