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冯芯雨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房管站租赁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滨塘执字第2069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8-30公开日期:2015-10-22
当事人:冯芯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房管站
案由:nan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冯芯雨。

法定代理人杨海霞,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610。

法定代表人张金铭,站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