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告人李XX、程XX、张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萝刑初字第22号
所属地区:鹤岗市萝北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8-05公开日期:2015-12-22
当事人:李XX,程XX,张X
案由:故意伤害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萝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XX,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萝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程XX、张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玉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程XX、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11时许,因债务纠纷,在萝北县团结镇跃进村被害人高X承包地,被告人李XX、程XX、张X等人欲拉被害人高XX的粮折抵宁XX的欠款,高X等人予以阻拦,被告人李XX遂指使己方称:“准备工具、打仗时聚堆”。

后双方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李XX持镰刀,被告人程XX、张X持木棒将高成打伤。

经法医鉴定:高X本次左侧额颞顶急性硬外血肿清除术后构成重伤二级。

认为被告人李XX、程XX、张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程XX于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李XX、张X于2015年5月20日主动到萝北县公安局投案。

经审理查明,债权人宁XX与债务人高X存在债务纠纷。

2014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李XX、程XX、张X等人在萝北县团结镇跃进村被害人高X耕种的田地内,欲将高X已收获的水稻运走,以此折抵高X所欠的债务。

被害人高X予以阻拦,双方发生厮打。

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XX、程XX、张X将被害人高X打伤。

经法医鉴定:高X本次左侧额颞顶急性硬外血肿清除术后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程XX于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李XX、张X于2015年5月20日主动到萝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

另查明,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高X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同时,被害人高X放弃伤残等级鉴定的权利。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赔偿协议;证人宁XX、盛X、张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X的陈述;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萝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程XX、张X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

三被告人能主动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