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某某、肖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杞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杞刑初字第271号
所属地区:杞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8-05公开日期:2017-11-30
当事人:何某某,肖某某
案由:故意伤害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杞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佳佳,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营军,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腾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佳佳,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营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晚上10时许,因琐事被告人肖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家门口对被害人杨某进行辱骂,引起双方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肖某、夏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