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市番禺大发铜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晟通酒店家具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5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30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8-04公开日期:2016-07-04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大发铜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佛山市晟通酒店家具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3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大发铜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卢钟灵。

被告佛山市晟通酒店家具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郭二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大发铜铝型材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晟通酒店家具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