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敦年与李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2号
所属地区:怀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8-17公开日期:2015-09-30
当事人:孙敦年,李连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孙敦年,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巨士标,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连军,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敦年与被告李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