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巨士标,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连军,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敦年与被告李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