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24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8-07公开日期:2015-09-20
当事人: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朝友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24号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金剑路566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江朝义,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朝友,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江朝友在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00万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年。

在冻结期间不得有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