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江朝义,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朝友,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江朝友在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00万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年。
在冻结期间不得有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