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玉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尖刑初字第116号
所属地区:太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8-13公开日期:2017-09-12
当事人:张玉军
案由:诈骗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军,无业。

1997年6月27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军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玉军谎称认识太原市消防处的王处长,可以通过王处长买到便宜的房子、车库和投资加油站等为由,多次对被害人张某丙实施诈骗,共诈骗张某丙140万余元。

破案后,追回赃款67585.21元(其中63585.21元已冻结、4000元已扣押)、黑色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A×××××、已扣押)和黑色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A×××××、已扣押),其余赃款已挥霍。

2、2012年2、3月,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丁14.6万元。

3、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分四次共诈骗被害人徐某96万元。

4、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分八次共诈骗被害人陈某167.5万元。

5、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16.5万元。

6、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戊13.7万元。

7、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己35万元。

8、2010年9月11日,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6万元。

并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张玉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玉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玉军谎称认识太原市消防处的王处长,可以通过王处长买到便宜的房子、车库和投资加油站等为由,多次对被害人张某丙实施诈骗,共诈骗张某丙140万余元。

2012年2、3月,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丁14.6万元。

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分四次共诈骗被害人徐某96万元。

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分八次共诈骗被害人陈某167.5万元。

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16.5万元。

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戊13.7万元。

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己35万元。

2010年9月11日,被告人张玉军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玉军于2014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破案后,侦查机关追回赃款67585.21元,其中冻结63585.21元、扣押4000元;扣押黑色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A×××××、扣押黑色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A×××××,其余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玉军的讯问笔录及交代材料,证实2010年至2012年间,其以马建晗的名字在河北省保定市火知了KTV任保安部部长,在此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买到便宜房子,骗取熊某、王某等人钱财,具体数额以欠条为准,事实上其并不能从刘处长处买到便宜房子;其在太原二手车市场认识张某丙,从2013年5月份起,以认识消防大队王处长可以低价买到在建房子、车位、送礼、投资加油站、交税等为由,多次从张某丙处骗取钱财,具体数额无法记清,骗取的钱财用于游玩等,事实上其并不认识王处长,以上理由均为虚构。

其因在河北被上网追逃身份证不能用,在太原时使用过张某丙、张某庚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张某丙的身份证、驾驶证、张某乙银行卡,且其欠张某甲钱财的事实。

2、被害人张某丁、徐某、陈某、王某、张某戊、张某己、刘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实2010年至2012年间,张玉军以马建晗的名字对各被害人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买到便宜房子,后张某丁向张玉军交付14.6万元,徐某向张玉军交付96万元,陈某向张玉军交付167.5万元,王某向张玉军交付16.5万元,张某戊向张玉军交付13.7万元,张某己向张玉军交付35万元,刘某向张玉军交付6万元,至案发时一直没交付房屋,各被害人无法联系张玉军,经询问发现被骗的事实。

3、被害人张某庚、张某丙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间,张玉军对张某丙称认识人可以买到房子、车位,并以合伙经营私人加油站、送礼等名义,取得张某丙信任,后张某丙以二手车差价折抵与给付现金的方式给张玉军财物,之后没有取得房产、车位等,也无法联系到张玉军,其实际损失144万元的事实。

4、证人张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名下有两辆汽车,一辆为2014年7月初,其拿12.6万元现金叫张玉军给其买的黑色丰田皇冠二手车,另一辆为黑色奥迪车,张玉军此前将其一辆雅力士卖了6万元未给其钱,2014年7月份将该奥迪车抵债,使用其身份证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

5、证人张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张某甲哥哥,2014年6、7月的一天,其应张某甲要求,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给张某甲使用的事实。

6、证人曹某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协议书、POS单,证实2014年7月7日左右,张玉军到其二手车车行以9.2万元的价钱买一辆09年的逍客车,7月16日以该逍客车折抵8.3万元,并刷卡7.5万元,买一辆05年的奥迪车,有车辆买卖协议及付款记录凭证的事实。

7、证人李某甲的询问笔录及其提某,证实其以11.2万元从张玉军处收购一辆大切诺基的事实。

8、证人常某、康某、高某的询问笔录及高某提供的协议,证实2014年5月28日,张某丙在常某二手车行以30万的价格买一辆奔驰ML350车,车款已付清;6月底,张玉军对高某称欲以23万元卖该奔驰车,7月6日,康某以23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辆奔驰车,23万元转账至张玉军提供的银行卡内,给高某2000元的介绍费的事实。

9、证人李某乙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协议、打款凭证、证人岳某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合同、车辆信息、打款凭证,证实2014年6月26日,张玉军以10.5万元的价钱从李某乙处购买一辆黑色双龙享御车。

7月2日,张玉军以该黑色双龙享御车与6万元现金从岳某处购买一辆黑色本田皇冠车的事实。

10、陈某、张某戊、张某己、王某、刘某、徐某提供的收条及打款凭条、张某庚提供的银行流水、张某丙提供的缴款记录与协议书,证实陈某、张某戊、张某己、王某、刘某、徐某以收条形式、张某丙以日记形式证明的被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