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猛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刘红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虎本案法律适用:《中